甘肅省河湖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完善河湖長制組織體系,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有能”轉變,強化考核問責和激勵,根據中央《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和《甘肅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甘肅省實施湖長制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州黨委、政府和蘭州新區黨工委、管委會河湖長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系統跟蹤、規范透明、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工作應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省總河長的領導下,由省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實施,省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參與,每年考核一次。?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河湖長制年度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河湖長制制度執行落實情況,河湖系統治理、綜合整治情況,河湖管理督查、日常巡查、群眾舉報或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群眾滿意度等。?
第六條? 省河長制辦公室會同省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每年制定省級河湖長制年度考核方案,作為當年考核工作的依據。?
第七條? 考核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一)考核分值為95分以上且群眾滿意度85分以上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考核結果為優秀;?
(二)考核分值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良好;?
(三)考核分值為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合格;?
(四)考核分值為70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八條? 各市州、蘭州新區河長制辦公室對本地區河湖長制年度工作開展自查,自查報告經總河長審定后上報省河長制辦公室。?
省河長制辦公室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組織開展考核,匯總形成考核結果,報經省總河長審定后公布。?
第九條? 河湖長制考核結果報送省委組織部和省審計、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作為市州、蘭州新區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作為有關河湖治理與保護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通過省級財政水利資金予以一次性資金獎勵。資金使用嚴格執行省級水利專項資金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由省河長制辦公室報省總河長審定后進行通報批評。通報對象應在收到通報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總河長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
在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中,有關具體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情形,依據《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指導意見的通知》(辦河湖〔2019〕267號)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市州、蘭州新區總河長采用書面形式向省總河長進行述職,各市州黨委、政府和蘭州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的河湖長制工作年度總結報告視為述職報告。?
第十三條? 按照《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對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中的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和優秀河湖長等進行表彰,重點面向基層和河湖長制工作一線。?
第十四條? 嚴肅考核紀律,嚴把考核質量關,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各市州河湖長制工作。因違反規定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和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河長制辦公室印發的《甘肅省河長制考核問責與激勵制度(試行)》(甘河辦發〔2017〕33號)同步廢止。?